公司的“广告”到底该如何投放?企业税负最低?
发布人 : 黄鸿之发布时间 :2020-07-15分类 : HR智库浏览量 : 2112
“酒香也怕巷子深”,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下,想要了解一个企业,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广告来了解的,推广一个产品,也离不开广告。然而,广告的形式、类别、渠道千奇百怪,那么,站在财税管理的角度,广告到底要怎么打呢?
某汽车公司,为了迎接10月1日的车展,计划投入90万元,进行大面积的广告投放,其中电视20万元、广播10万元、户外墙面广告牌20万元、公交车车身流动广告25万元、电梯广告15万元等。
方案一:
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广告都直接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策划和投放的话,汽车公司只能从广告公司取得6%的广告服务增值税发票;
取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1+6%)*6%=5.10万元。
方案二:
如果我们换一种方式,部分广告委托广告公司进行投放,如电视、广播类广告由广告公司投放,其他广告由公司广宣部自行策划投放,会有什么不一样呢?(本案例以一般纳税人为开票设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最新的相关政策规定,
1、租赁户外墙面,进行广告投放,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10%的增值税发票;
2、通过公交车车身,进行流动广告投放,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16%的增值税发票;
3、投放电梯广告,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10%的增值税发票。
这样一来,加之购进材料16%的货物发票和广告安装所使用6%的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发票,每一项业务的税率都是等于或高于广告公司的税率。
取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30/(1+6%)*6%+20/(1+10%)*10%+25/(1+16%)*16%+25/(1+10%)*10%=9.24万元。
通过对以上两种方案的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方案二的进项税额比方案一的进项税额多4.14万元。
那么,企业要进行广告投放,如果在不影响广告效果和质量的条件下,是不是该考虑一下投放的方式和渠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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