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经营所得,都需要个税汇算清缴吗?
发布人 : 开发管理员发布时间 :2020-07-06分类 : 招聘技巧浏览量 : 1566
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了原定的个税汇算清缴时间,申报时间都被延后或者时间待定。其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汇算清缴不能忽视,那就是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
哪些单位需要进行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
1.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合伙企业个人和个人合伙人
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以上是之前的政策规定,关于2020年申报结束时间,由于疫情影响,具体时间待定)
经营所得的个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汇缴能否减去6万元?
除了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以外,经营所得也可以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但是注意不要重复扣除。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注意: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中既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应在综合所得计税时减除费用6万元,不再在经营所得计税时减除。
所有的经营所得都需要汇算清缴吗?
1、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2、对于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案例分析】
个体工商户王某,2019年取得营业收入196万,营业成本112万,税金及附加8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
营业费用12.5万(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其他营业费用7.5万);
管理费用22万(其中业主王某的工资薪金4.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12.8万,职工福利费1.2万,业务招待费3万,其他管理费用0.2万);
财务费用0.3万;其他支出0.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王某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19年,王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
【解析】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
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
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
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4.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
=40.7+2.02+4.8+0.5+3-6-1.248-3.6=40.172万;
应纳税额
=40.172×30%-4.05=8.0016万;
应补缴税额
=8.0016-3=5.00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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